总则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套 型 |
居住空间数(个) |
使用面积(m2) |
一类 |
2 |
34 |
二类 |
3 |
45 |
三类 |
3 |
56 |
四类 |
4 |
68 |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平米;
2 单人卧室为6平米;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平米;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米。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米。
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平米;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平米;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平米。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 生 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米;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平米;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米;
4、单设便器的为1.10平米;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平米);
——套内使用面积(平米/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平米);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平米);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平米/套);
——套型阳台面积(平米/套)。
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
3.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3.8.2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3.8.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 门 窗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3.9.2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3.9.3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表3.9.5 门洞最小尺寸
类 别 |
洞 口 宽 度 (m) |
洞 口 高 度 (m) |
公 用 外门 |
1.20 |
2.00 |
户(套)门 |
0.90 |
2.00 |
起居室(厅)门 |
0.90 |
2.00 |
卧室门 |
0.90 |
2.00 |
厨房门 |
0.80 |
2.00 |
卫生间门 |
0.70 |
2.00 |
阳台门(单扇) |
0.70 |
2.00 |
注:1 表中门洞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