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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 |  
				  | 发表时间:2010-3-30  文字 〖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43003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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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的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的保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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