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范》对此作的规定
1、《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第5.1.5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不应底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
第3.7.2条:防护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3.7.3条:底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底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的栏杆净高不底于1.1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第3.9.1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第6.6.3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和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面部位,应从可踏顶面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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